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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10-11 22:55:45

佛山屋租赁,是指佛山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或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以合作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等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佛山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佛山房屋出租,须持有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许可证》由房管局统一发放。

申领《许可证》,佛山房屋所有权人须向佛山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或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佛山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通风和采光条件;

(二)有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

(三)符合防火、防盗和卫生的基本要求。

佛山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和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合法产权;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了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已由市房管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

佛山房屋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凭《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入住手续;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凭《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即《租赁契约》)。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承租人应爱护租用的房屋,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并应配合出租人检修房屋。如因承租人及其关系人妨碍、拖延或拒绝出租人维修(含抢修、排险、修缮)房屋造成损失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引起塌房伤人事故的,由责任人负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房屋结构的,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行。以上内容为佛山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出租者或者租房者,清楚佛山房屋租赁的相关条例,按照章程办事,才会合作愉快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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