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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需注意的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4-04-21 16:41:55

不少离婚的朋友们都在烦恼财产的分割问题,尤其是房屋。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原有登记的情况下属于谁就是谁的,除非是有证据,证据期间是有所变化的。离婚后的夫妻大部分争吵的也就是此种原因,闹上法庭的也不少见,如下就来看看房产分割的一些原则吧,大家好合好散才是*完整的结局。

离婚房产分割

有些夫妻拥有车辆、公司债券、股份、收藏品、艺术品、其他动产、知识产权*等,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除了房屋可能再没有其它值钱的东西了,没有它,就真是倾家荡产了。可见,离婚诉讼中房产的分割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夫妻财产制可分三类,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度、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日常总众多的离婚财产纠纷中,较复杂的认定有以下几种:

1.父母出资购房赠与一方

作为父母在赠与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释(二)》第2十二条的两点内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为自己子女小辈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是对小辈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作出且有证据证明,较好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小辈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房产中的三分之一产权应当认定为小夫妻俩共同财产。

2.婚前公房婚后买下产权

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单独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离婚时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使用权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人个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的权利人记载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4.婚前个人*婚后共同偿还

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20%,以抵押贷款8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在付*方名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依然为付*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付*方的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另一方对于付*方的借款,付*方应当予以归还另一方。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6.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少有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离婚房产分割后的

离婚后双方到房屋部门按房产分割或夫妻离婚析产办理,提供的材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文书(法院判决的)或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的)并且离婚协议书要双方当场确认,不能双方到场的此协议书要经公证;

3.本人身份证明,协议离婚的要双方的身份证明;

4.要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和登记表复印件。

离婚房产分割细则

一、房产归属问题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产问题的规定

解释根据婚姻(三)条婚前一方签订房地产合同,并支付*和银行贷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的财产归属的*款,付款人的名称,首先,按照协议,自由的原则,其次,你无法到达的协议,法院可以作出一个决策属性国有产权登记方,这一次的抵押贷款,但要返回一方个人债务登记的财产权利,婚姻还款的数量及价值增加,根据具体情况物业,照顾孩子和妻子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第七条规定的已婚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孩子的名字,在房地产归属。

三、如何分割不同性质的房子

1.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

2.婚后购买的商品房

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

(a)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

(b)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6.房屋增值部分的房产分配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少有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以上就是关于房产分割所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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