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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4-04-14 17:36:26

许多的时候,人们常常遇到开发商因资金、工程等等因素不能按时的交房使用,因此在买卖双方将会写明违约责任,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该怎么算呢?

现在买房的人越来越多,使之购买房屋发生的纠纷也就越来越多,对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相信也是许多人所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小编就在这里给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在实际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销售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根据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处理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规定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一般情况下,对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评定来确定的。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其对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都作为一个明确的约定,在很多的实践之中,许多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当然其原因很多,有些则是有着正当合法理由的,开发商无需对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正当合法理由的,开发商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房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合同上约定的入住的时间到来的,开发商未能完工,却通知了买房者入住;二是房屋实际并没有完工,也没有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也通知买房都入住。

在上行为已构成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交房逾期一日应按房价款的比例作为延期交房违约金,直到卖房实际交付之日;如开发商交房超过了一定的期限,买方则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房价款外,还要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即已付房款×利率×逾期时间。

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

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违约赔偿;二是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

从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这种利益损失构成分析在实践应用中会碰到一个问题,即以目前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指导租金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该房屋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造成以指导租金计算的买方租金利益损失尚少于利息损失的情况。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的租金利益损失仍少于利息损失的,这部分损失差额不应由卖方来承担,因为这部分损失差额是买方所受的交易的损失,与卖方延期交房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论卖方是否按期交房,买方所受的这部分损失差额总是存在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较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出发考虑到此类纠纷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滞纳金的规定,目前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调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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