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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三月份以来,全国多个城市相继出台楼市调控政策,范围覆盖一二三四线热点城市,楼市已进入新一轮调控潮,3月24日深夜佛山政策如期来临,可谓靴子落地。
3月17日深夜广州调控加码升级后,佛山政策维持现状,刺激了更多的外溢客进入佛山市场,佛山楼市销售量持续放大,3月18日到3月23日六天时间新房网签销售5641套,日均销售逾900套,超过2月整体销售4936套,佛山楼市异常活跃,调控压力加大。
与此同时,佛山楼市库存量持续下滑, 2月跌至新低,全市商品住宅库存仅570万㎡,按近1年的销售速度只需要消化约3.6个月。
1、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一)限购区域不扩大,继续在东部区域执行限购。
继续把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顺德区大良、陈村、北滘、乐从等11个镇街作为限购区域。
(二)限购力度加强,收紧了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
对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由原来可在限购区域购买两套新建商品住房,改为只能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且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限购政策针对的是新建住宅产品,二手房和商业产品不在本次限购政策范围之内。
(四)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
限购政策进行升级调整,但限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一)收紧限购,抑制投机炒房行为。
对毗邻广州的11个镇街加码限购政策,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进一步抑制市外投机炒房行为,让住房进一步回归居住属性。
(二)立足实际,促进区域平衡发展。
针对广佛交界房地产过热,中西部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本次调整始终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立足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采取“控东部、稳中部、扶西部”的总体方针,对佛山东部的11个镇街进行政策加码,有效促进中西部房地产市场发展,实现全市均衡发展。
(三)促进市场降温,保持房价合理。
本轮房地产政策调整,向社会传达政府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决心,给市场传导稳定房价的明确信号,消除关于佛山市房地产市场过热的不实言论,进一步抑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价合理,让市民能够乐业安居。
(四)有效平衡供需关系,缓解库存短缺突出问题。
本轮调整通过进一步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的购房资格,能进一步抑制周边城市的外溢购房需求,有效平衡供需关系,为下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加快项目上市,平衡供需矛盾争取时间。
由于政策针对性明显,指向新房市场,尤其是加大了限外的力度,根本在于稳定限购区域市场,防止炒楼,房价上涨过快,因此短期之内限购区域的销售量将会有所下滑,价格快速上涨受到政策抑制。考虑到当前限购区域的库存较低,可售货量不足,区域价格将维持高位。但长期来看,将有利于楼市整体健康发展。
非限购区域仍是政策利好支撑的区域,有望继续承接广州限购升级后的外溢需求。
此外,政策将会带动二手房市场活跃,商业市场也将会有所受益。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建管理局发布时间:2017-03-24
佛府办函〔2017〕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中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限购的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