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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4-04-09 17:55:19

什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天诚国土)。

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已到紧要关头,农村土地价格改革、流转途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沿革

1、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农民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后,农户自己房屋占地及其未成为耕地的部分,包括房屋周边的林盘地、宅基地、荒地等等不同叫法的土地,法律上已经为集体所有,实际为农民占有、长期拥有、无限期使用的这部分土地。

2、管理制度

2009年12月3日中国土地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土地学会理事长王世元在会上强调,要及早破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难点问题。王世元认为,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的认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不仅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当前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通过不断探索,尤其是以统筹城乡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以试点实践为路径、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及早破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难点和问题,下一步要核心做好理论学术研究、开展试点探索、总结各地经验、完善法律政策等四项工作。 王世元强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遵循“五个有利于”:一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权益的较好形式;二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三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尤其是保护耕地;四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五是改革创新应当有利于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受益。 本次学术年会主题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创新与城乡一体化发展”,200余人参会,主要有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与统一土地市场建设、耕地保护与土地资源管理等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

2013年11月15日,《中共核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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