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佛山几年啦?入户佛山了吗?如果答案是“没有”,那可以来看看积分入户哦~
在佛山,入户门槛仅需满足30分即可申请,一起来看看详细的积分入户办事指南,争取早日在佛山入户!
禅城区
一、服务对象
持有禅城区有效居住证且在佛山市居住记录累计满半年的新市民;
注:居住记录以佛山市流管系统保存的居住证登记信息为准,可累计计算,满半年即可。
二、申请条件
新市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1.持有禅城区有效居住证且积分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
2.提出申请的上一个自然月在佛山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
3.在法定工作年龄内;
4.在禅城区内有*迁入地址(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作*迁入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1.刑事犯罪;
2.新市民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3.新市民作虚假承诺。
三、申请受理时间
积分入户:正常工作日。
四、申请受理点
申请人居住地或产权房所在地镇街行政服务*:
南庄镇行政服务*: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朝安北路25号;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惠景路17号;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受理。申请人积分材料要求一次性提交,申请受理后不再受理补交新材料(职能部门要求补充的材料除外)。
2、录入信息。窗口工作人员将积分材料录入市积分信息系统,录入完毕后积分材料移交镇街积分办存档。
3、审核评分。相关职能部门登陆积分系统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评分。申请人的积分材料经审核未通过、相关部门要求其提供原件或佐证材料核实的,申请人应配合提供,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积分。
4、积分汇总。区积分办汇总积分结果,并提供积分查询,新市民可登录“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公示”→“得分查询”查询个人积分;申请人对积分结果有异议,可在积分结果公开查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到镇街积分办提出复核申请。积分复核期内未申请复核的视为认可积分,逾期不予受理复核。申请人对区、镇(街道)积分办复核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积分办申请复核。
5、资格公示。积分入户:每季首月15日前对上一季度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进行公示。新市民可通过佛山市新市民服务信息网或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查询本人是否具获得资格。
六、积分排名规则
积分入户:按全区进行排名,每季度排名一次。
注:1.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市民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居住情况3项指标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2.新市民积分达到积分入户资格积分分值并经公示无异议,则获得入户资格。获得《新市民积分入户卡》的新市民须在入户卡有效期内办理入户手续。
七、新市民积分指示及分值计算方式
八、申请材料
为节省等候和办理时间,请申请人按下列序号整理好所需提交的积分材料;同样的证明材料,如内容相同的关系证明等,只需提交一份,无需重复提交。
积分入户必备材料:
(一)《禅城区新市民积分申请表》,收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的,还需提供随迁人身份证、*簿及能证明关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证件。
申请人以曾用名申请,*簿上没有注明曾用名的,需同时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广东省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收原件(1份)。
(五)*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六)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收原件(1份)。
(七)迁入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注:申请人请自行保管好迁入地址证明材料的原件,取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须携带相应的材料原件和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1.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
迁入房产为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的,需同时提供其他房产共有人放弃做户主的公证书。
2.入户地址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和关系证明。
3.入户地址属单位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4.入户地属本人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5.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证明(签字加按指模)、房产证、户主*簿首页及身份证。
6.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同意迁入证明(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集体*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复印一份交至行政服务*受理窗口)。
7.迁入租赁住宅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迁入证明。
选择材料:选择性提交的材料具体可参考《2018年禅城区新市民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南海区
一、市民积分入户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已在南海区连续办理满半年(含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经本人申请,纳入我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范围。
2.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我市缴纳了社保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二、办理资料
必须提交的资料:
1.填写《南海区新市民积分入户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簿原件和复印件(或申请人、随迁家属的*簿、结婚证);
5.上一自然月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6.挂靠的户主同意证明材料(户主*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同意入户的书面证明);
7.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选择性提交的材料:具体可参考《2018年南海区新市民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三、办理流程
1.向其产权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村(居)新市民积分窗口提交申请、积分资料并领取受理回执。申请时间为全年。
2.区积分办在受理后的下一季度公布入户积分情况,并进行公示,新市民可登录南海一点通查询。区积分办为入围者派发入户卡,入户卡领取地点为村(居)新市民积分窗口。
3.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新市民,自入户卡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入户卡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入户相关手续。
顺德区
一、入户对象
在佛山市工作或居住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员,且在佛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现居住证地址在顺德区并在有效期内的新市民。
提示:在佛山市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含半年)以上,是指办证时间历年累计。
二、入户条件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新市民,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佛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在其产权房产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积分入户顺德区非农业*。
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可入户自有产权住宅房屋、集体户、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或与亲戚朋友搭户。
提示:
1.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和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2.新市民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作虚假承诺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入户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2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入户。
3.符合上述条件,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完毕的,可申请入户。
4.新市民本人、配偶在顺德区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的,可以按本办法申请积分入户,也可以按我区市外迁入准入条件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手续;符合我区人才入户条件的,可以优先按我区人才引进政策直接提出*申请。
三、申请地点
迁入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址: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东座2楼;
2.大良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
3.容桂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容桂风华路6号;
4.伦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伦教街道新丰路36号;
5.勒流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82号;
6.北滘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北滘镇三乐东路5号;
7.陈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陈村镇锦绣一路21号;
8.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乐从镇镇安路A9号;
9.龙江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龙江镇人民南路西海花苑4号;
10.杏坛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五路;
11.均安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均安镇永安路28号。
四、申请流程
针对积分计分标准,初步评估自己可以申请的积分内容,准备自己的分值证明资料。
1、申请。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并亲自到受理窗口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同一申请人只能在一个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完备的资料,向迁入地所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审批。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通过“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审核、核分(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导出《得分列表》打印交给申请人,同时其它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指引申请人网上申请(详见本指南第六点)。
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将申请资料交区行政服务*审批,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每月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办结。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核不影响入户资格的,签发入户卡,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领取入户卡。入户卡有效期为6个月。
4、入户。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合法房所在地、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在镇街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非农业*入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资格。
提示:办理随迁入户的配偶和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须与申请人同一*簿。
五、申请资料
(一)必备资料:
1.《顺德区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申请表》(申请人签名、盖指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3.《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5.《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申请人签名、盖指模);
6.入户地*簿或房产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7.《得分列表》(由镇街审核后出具)。
提示:
1.迁入集体*的,同时提交管理集体*的单位出具同意迁入该户籍地址的证明,并盖单位公章。
2.迁入亲戚朋友*的,同时提交由户主出具同意迁入该户籍地址的证明,并由户主盖指模。
(二)可积分指标及对应资料,选择性提交的材料如下:
1.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受教育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外省、外市中职*和普通*的毕业证验证由受教育所在省、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含初级技工、中级技工、一等技工、技师、一等技师),应提供经国家或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在国家或省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需向发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网上补录,补录后再查验。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发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凡在外省经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需按《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一等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要求申请办理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并提供确认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企业评定的相当岗位等级技术技能,应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
3.社会保险。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广东省内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异地参保证明。
4.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居住年限。应提供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婚姻状况。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承诺书等证明文件。
7.计划生育(以下积分项目除未婚外,均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1)提供《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在积分承诺表中能够加具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意见的,每项额外奖励5分;不能提供的本项不加分但不影响其他积分。
(2)未婚未育、已婚未育的应提供未婚未育(已婚未育)证明或承诺书。
(3)提供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全国统一的电子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内户籍人员)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男方的提供其配偶的上述证明,申请人属未婚的不用提供。
(4)提供本人或配偶的上环证、结扎证、查环查孕记录本等原件及复印件(2016年1月1日后的孕情检查不纳入积分计算,本加分项自2017年1月1日取消)。
(5)曾违反计划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缴款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8.专利创新。应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文件材料或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表彰奖励、竞赛获奖。应提供广东省内个人表彰、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市颁发的证书须同时提供表彰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10.社会贡献。应提供志愿者组织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1.*纳税。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和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12.卫生防疫。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各镇(街道)预防接种门诊出具的《顺德区学生预防接种情况验证证明》或《顺德区学生预防接种情况临时注册证明》;
(2)有相应资质医院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材料。
(3)我市医疗机构出具的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有毒有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13.住房公积金缴交。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含原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及复印件。
14.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应提供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六、网上申请
1.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顺德分厅;
2.点击“注册登录”注册个人帐号,按要求录入资料;
3.注册成功后,点击“部门服务”,搜索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然后搜索“新市民积分入户顺德”,点击“在线申办”;
5.所需提交的资料全部选择窗口递交,提交成功后生成一个受理编号,系统将根据业务审批进程短信通知经办人。
高明区
一、办理条件
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人社部门批准积分入户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二、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登记卡。
3.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居住证。
4.手续完备的《佛山市积分制入户卡》(有效期为6个月)。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7.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簿地址页。
8.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为必选项,[5][6][7][8]选其一,[9]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查询入户进度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带受理回执及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材料到前台办理,不另行通知。
四、办理地点
1.区行政服务*(高明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窗口)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四楼窗口;
2.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行政服务*户政,地址: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115号杨和镇行政服务*一楼21号窗口;
3.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行政服务*户政,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六路附近;
4.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行政服务*户政,地址:高明区更合镇更合大道437号更合行政服务*。
五、办公时间
逢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办理须知: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的,注销其*,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三水区
一、受理条件
可纳入本区新市民积分制入户管理范围的新市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法定工作年龄内;
2.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本区已办理居住证满半年以上(含半年)《广东省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提出申请的上一自然月在本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
4.符合我区积分制服务管理范围且积分累计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
二、申请材料
1.《三水区新市民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收原件(1份);
2.《三水区新市民申请入户积分表》,收原件(1份);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如有随迁者,附随迁者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广东省居住证》、居民*簿(申请人和随迁者),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积分承诺表》,收原件(1份);
6.人社(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积分证明,收原件(1份);
7.如无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决有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本人签名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申请人和随迁配偶),收原件(1份)。
8.《结婚证》或本人签名的婚姻状况承诺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原件(1份)
9.入户地址*簿(亲戚朋友搭户或集体户还需提供同意入户的证明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原件(1份)
以下材料根据申请情况还需要提供:
子女随迁入户的:
《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配偶随迁入户的:
《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内)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材料进行积分的:
1.入户自购房者必需提供:房产证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者同时还需提供学历认证证明材料,收原件(1份);
3.流管部门出具的办理居住证历史记录及积分证明,收原件(1份);
4.职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及积分分数证明,收原件(1份);
5.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个人在广东省内的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及积分分数证明,收原件(1份);
7.竞赛获奖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及积分分数证明,收原件(1份);
8.在本市从事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人员,从事医疗(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证明,收原件(1份);
9.志愿者组织出具的志愿服务时间积分证明,收原件(1份);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积分证明,收原件(1份);
11.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积分证明,收原件(1份);
12.住房公积金缴交积分证明,收原件(1份);
13.其他积分证明资料,收原件(1份)。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综合窗口申请;
2. 行政服务*综合窗口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在一门式系统中对申请材料进行电子扫描,并询问申请人办理事项所属镇(街),在一门式系统上选择相应街道执行受理操作。将申请材料封装到文件袋里面,并出具受理回执单,办事人留存联交给申请人,部门留存联放入文件袋封装,材料转交镇(街道)积分办(含人社办事处)。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需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3.镇(街道)积分办(含人社办事处)接收到行政服务*转交的材料后,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积分入户申请要求,符合条件的转交区局,由区局统一发至各部门,联合各部门对积分项目进行分数核定工作(分别10个工作日内);
4.完成积分审核工作后,由区积分办对新市民所得积分分数进行汇总及分数公示,由区人社局对符合积分制入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入户资格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核不影响入户资格的,由区人社局将加具公章的《新市民积分入户卡》封装到文件袋,并打印物料流转单据(或条形码)贴在文件袋上,通过材料流转到受理行政服务*;
6.行政服务*收费发证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新市民积分入户卡》,入户卡有效期为6个月,领取完成的同时在一门式系统中记录回复情况。
四、受理地址
1.三水区行政服务*: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2.白坭镇行政服务*:白坭镇府前路23号
3.大塘镇行政服务*: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6号
4.云东海行政服务*: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二楼
5.芦苞镇行政服务*: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
6.乐平镇行政服务*:乐平镇府前路1号
7.西南街道行政服务*:西南街河口车仔路18号
8.南山镇行政服务*:南山镇迳口侨新路行政服务*大搂
五、办结时限
区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查评分工作,符合入户要求的可进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核不影响入户资格的,由区人社局向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范围内且达到入户分数线的新市民发出积分入户卡。
特别说明:
(一)新市民递交积分入户申请材料时须具备《三水区新市民积分入户申请资料清单》中要求的入户必备材料,其他积分证明材料由申请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积分表》和《三水区新市民积分入户申办资料指引》的要求提前到相关部门开具相应项目的积分证明,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积分证明的积分项目将不做积分处理。
(二)申请人对积分排名有异议或投诉的,可于公示期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在镇(街道)流管办提出积分项目复核要求,镇(街道)流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按职责分工转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并书面回复镇(街道)流管办,一并提出积分调整建议。
(三)亲戚朋友搭户。对迁入、挂靠亲戚朋友家庭户的,每个家庭户原则上只允许办理一次被搭户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刑事犯罪指标。对于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故意犯罪记录或过失犯罪情节严重记录的新市民,不能申请积分入户。
(五)申请材料造假。申请人在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积分申请资格;取得入户资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所得积分清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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