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因此,如果不良记录已经超过5年,那么这些记录将会自动从征信系统中删除,从而恢复征信。
新规明确规定,逾期信息的保留期限由原来的五年缩短为三年,这一调整旨在给予消费者更多的机会来重建信用,避免因早期的逾期记录而对其后续的信用活动产生过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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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因此,如果不良记录已经超过5年,那么这些记录将会自动从征信系统中删除,从而恢复征信。
新规明确规定,逾期信息的保留期限由原来的五年缩短为三年,这一调整旨在给予消费者更多的机会来重建信用,避免因早期的逾期记录而对其后续的信用活动产生过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