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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2014-04-15 16: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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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下面,我们聊聊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为促进维修基金健康发展,目前各地都推出了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管理办法。但是需注意的是,各地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有所不同。下面就您介绍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仅供参考。

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一

按照市国土房管局2006年印发的《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各区县可按房屋售价的2%、3%的比例。而根据2011年3月1日实施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两项政策相较悬殊,以一套单价7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电梯房屋为例,如按老办法执行,购房者应缴纳16800元,而按新办法规定,则只需缴纳6400元的大修基金,两者相差10200元。

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二

在2011年3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2011年3月1日实施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主城区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在2011年3月1日以前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应当按当地原有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维修基金标准所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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